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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稿件来源:新消息报 发布时间: 2017-01-03 12: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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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提高信访工作质效,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依托信访信息系统,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遵循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权处理单位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职能部门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五)其他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单位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直接转送有权处理单位,提出简易办理建议,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通过走访形式提出的,接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当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进行转送;不予受理的,当即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单位提出。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能够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通过走访形式直接向有权处理单位提出的,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 条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能够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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